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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頂光電設置門檻 環團籲降至90坪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4-03-15
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去年修正將屋頂光電入法,內政部規劃新建、增建或改建建物的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(約三百坪)以上屋頂須設置光電板。然而,環團認為標準太寬鬆,呼籲將設置面積下修至三百平方公尺(九零坪)。學者也認為,屋頂光電的環境、社會衝擊較小,下修屋頂光電設置面積,可使都市用電盡可能自發自用。

面積下修後 估每年可供2.7億度電

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鄭泰鈞分析,若內政部將屋頂光電設置門檻下修至三百平方公尺,可涵蓋新建、增建及改建物總面積的八成,預估每年可供二・七億度電,等同於六・二萬家戶用電,並減少二二零公頃的地面型光電土地使用面積,比內政部規劃的一千平方公尺,多提供超過二萬家戶用電需求,並減少五零公頃的地面型光電設置面積。

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,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是能源轉型必要選項,但常引發爭議,相對之下屋頂光電的環境、社會衝擊較小,若下修屋頂光電設置面積,將可使都市用電盡可能自發自用,承擔都市應負擔的能源與減碳責任。

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,歐盟規定二零二六年以前,新建公有建築及商業建築面積超過二五零平方公尺(約七十六坪)就須裝設光電。臺灣作為亞洲首個通過屋頂光電裝置義務國家,若因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子法過於薄弱,而無法邁向二零二五年屋頂光電達到五零GW(百萬瓩)的目標,將讓淨零排放陷入危機。

六都用電佔全台7成 應積極布建

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主任蔡卉荀指出,六都用電佔全台七成,建物稠密都市更應積極布建太陽能光電,避免光電過度集中農漁村,減少再生能源造成的「綠綠衝突」,將發起屋頂光電連署行動,盼全民一起關注臺灣能源發展。
資料來源: 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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